股民发函要求查账,公司称查得太宽!
购买股票是一项带有风险的投资。作为投资者的股民,都有哪些知情权呢?如果股东查账的要求被该上市公司拒绝,法院会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吗?
今天要分享的一起案例是关于作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,发出要求查账的函未被回复的股东知情权纠纷。
案情回放
远才速递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远才公司)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,易先生是远才公司流通股投资者,现持有该公司A股股票200股,市值约2000元左右。
易先生向远才公司发函要求查阅、复制相关会计账簿、原始会计凭证,远才公司收到后未作答复。易先生将远才公司诉至上海青浦法院。
原告诉称
原告认为远才公司在管理层的操纵下,存在大量的收入不入公司账目,处理不规范等情况,比如收取的加盟商网络资源使用费、承包区域转让手续费、保证费、包仓费、罚款等,时间跨度长、金额巨大。
易先生怀疑远才公司存在着管理层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,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自己享有股东知情权,因此要求查阅并复印相关会计账簿、原始会计凭证。
(股东知情权分类)
被告辩称
作为A股上市公司,远才公司已经根据国家法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,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了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,完全可以满足一般投资者的知情权。
易先生提供的证据大量是来源于远才公司的内部网络,可见易某背后存在利益相关方,已偏离了公司法保护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,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。此外,易先生要求查阅的几乎是远才公司数年的全部账册,作为一家超大型企业,每年的财务凭证数量巨大,如此查阅完全没有可操作性,同时也偏离了“特定文件”的范畴。
此外,被告认为易先生并非一般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者,而是对快递业务精通的业内人员,易先生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。如果允许易先生的查阅请求,必将导致远才公司核心机密暴露,丧失竞争力。
法院认为
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权利。远才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责任公司,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,但其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仅为查阅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公司债券存根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记录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。
不论本案中易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,其诉请查阅范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畴,于法无据,对于原告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,法院难以支持。
法官提示
公司向股东披露信息是帮助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必要前提。然而,公司作为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的法人,有独立于股东的公司利益存在,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组织运作。股东知情权行使和公司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。基于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本方式、股东信任程度、股权转让流动限制等方面的差异,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以及方式作了不一样的规定。
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,因涉及广大股民的利益、金融市场的稳定,法律法规对其负以了更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要求。股东在行使相关权利时,应对相关的法律、规定进行了解。合法、得当的行使股东权利,是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双赢的保证。
法条链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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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中当事人系化名)
主审法官 | 林 颖
撰稿 | 钱秋怡
编辑 | 崔缤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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